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貸款人還
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貸款人還要賠償借款人損失?民法典合同編逐條解析(法條附英文翻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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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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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有觀點認為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持這種觀點的人包括律師和法官不在少數。 但依據何在呢?
民法典中并沒有諾成或實踐這四個字,所謂的諾成或實踐是學者對法律的揣度或理論抽象。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即合同沒有什么實踐合同,都是諾成合同,都是雙方就某民事法律關系達成的一致,不存在只有履行了的合同(實踐)才是合同。 有人說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民法典的上述規定恰恰說明贈與合同也是諾成合同,只不過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前撤銷贈與的權利。法律之所以給予贈與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受贈人在合同中沒有支付任何對價。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對借款貸款人雙方義務的規定可見,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據此達成借款合同后,貸款人是沒有權利拒絕貸款的。本條規定并沒有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排除在外,因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是諾成合同。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但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其它條件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是否也應當賠償損失呢?當然要賠償損失。如貸款人應當提供美元貸款卻提供了日元貸款且因此給借款人造成了巨大的匯兌損失,貸款人也應當賠償損失。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等提供借款,能造成借款人什么損失呢?借款人的損失在實踐中可能五花八門,但能夠讓貸款人承擔的損失估計只是利息或匯差之類的。因貸款人未按約定提供貸款,結果影響了借款人一家醫院呼吸機的到貨時間,造成新冠肺炎患者死亡的損失是貸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中不能估計到的損失,貸款人可主張免責的。
在什么情況下可能發生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呢?如果雙方約定借款人與某年月日到貸款人處收取現金貸款或銀行匯票之類的,則可能發生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貸款之類的行為,但這種情況是極少數的。正常情況下是貸款人將約定的貸款匯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因此,不會發生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收取貸款的行為。 特殊情況下,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后甚至收到貸款后又不需要借款了,或者不想“收取”貸款,有可能會將貸款退回到貸款人的賬戶。對于這種行為有兩種解釋:一是借款人拒絕收取貸款,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借款人依然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一是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借款人所承擔的責任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沒有約定的,借款人應承擔因提前還款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