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設
湖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
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水發〔2022〕54號
HNPR—2023—
各市州、縣市區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門):
現將《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湖南省水利廳
2022年12月15日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
質量終身責任追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強化質量終身責任,提高質量責任意識,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等)活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單位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單位,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
責任人包括責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項目負責人是指承擔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等。直接責任人是指上述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外的,按各自職責承擔質量責任的人員。
質量終身責任,是指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水利工程開工建設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市、縣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首要責任,對工程建設全過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主體責任,分別對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承擔直接責任;監理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負相應責任。水利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和全部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對所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職責對所承建項目的水利工程質量負領導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項目負責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不得違法發包、肢解發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的,應當承擔責任。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勘察、設計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應當承擔責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應當按照經核查并簽發的施工圖、施工技術要求等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不得轉包、違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進行監理,及時制止各種違法違規施工行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九條 ?責任單位直接責任人按各自職責對所參加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負相應責任,對簽字的文件、報告、圖紙、證書、證明、記錄等資料負責,其簽字確認的相關材料作為直接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的依據。
第十條 ?水利工程質量終身責任管理實行書面承諾和質量責任標識等制度。
工程開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當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前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式樣見附件2),連同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由建設單位(項目法人)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項目負責人如有更換的,應在變更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按前述規定重新備案。
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施工現場明顯部位設立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及質量舉報電話的質量責任公示牌,接受社會監督。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式樣見附件3),載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及開工、竣工日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同時以紙質和電子化方式建立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檔案應準確齊全、及時更新,實現質量責任可追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權書(式樣見附件1)等;
(二)項目負責人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身份證復印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變更材料等。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質量終身責任:
(一)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二)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負面報道等情形,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質量問題;
(三)由于勘察、設計或施工質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響防洪、抗震和工程運行安全的;
(四)存在其他因質量原因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嚴重質量問題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質量責任追究情況,將其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及處罰結果記入單位及個人信用檔案,給予信用懲戒,同時逐級上報至省水利廳,記入湖南省水利建設市場綜合監管系統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質量監督機構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對水利工程建設責任單位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和現場抽查。監督檢查抽查執行情況納入湖南省水利建設質量工作考核的評價內容。
第十六條 責任人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責任單位后,以及責任單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責任人被發現在責任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造成所參建項目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仍應依法追究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