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律師回復] 您好,關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一、多人申請財產保全的如何處理按申請的先后順序,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是否可以優先分配雖然當事人在中申請保全了財產保全,但其債權仍屬于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執行。三、財產保全在實踐中存在的弊端1、人民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很少。據筆者了解,由于當事人沒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審理案件的人民很少有主動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另外,一些主辦法官業務水平偏低下,對于什么時候人民能夠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拿捏不準,害怕承擔責任導致不敢為。2、一些人民對于當事人主動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把關不嚴,對于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審查較為寬松,一旦申請人敗訴,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不能夠變現,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財產受損失而要求賠償的,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很可能被動為申請人買單。3、在立案前或者訴訟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攬子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涉及的財產全部給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對一些財產權屬不明的財產在沒有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也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4、一些法官對于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沒有及時主持有關當事人進行聽證,然后及時給予答復,導致財產保全的相關財產在執行中無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