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獨家代理協議”應用規范指引
二手房交易“獨家代理協議”應用規范指引
深房中協字〔2020〕37號
獨家代理,即委托人僅委托某一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其本次委托銷售房屋的唯一受托人,委托人不得將該售房信息委托其他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為銷售。“獨家代理協議”的應用無法律禁止性規定,但應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遵循權責對等原則。
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現就房地產中介行業“獨家代理協議”規范應用指引如下:
一、房地產中介機構為便于操作,如確需預先擬定“獨家代理”相關格式合同文本或格式條款的,必須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指導,遵循權責對等原則,不應出現過分排除或限制消費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
二、協議名稱應清晰明確,勿使用“速銷協議”、“VIP委托協議”等未直接體現“獨家委托/獨家代理”性質的“獨家代理協議”。
三、訂立“獨家代理協議”的委托期限設置不應過長,建議不超過3個月。
四、“獨家代理協議”中涉及與消費者有利害關系的“獨家委托”條款及相關權利、責任條款,應以顯著方式(如字體加大標粗,或請消費者手抄為據)提請消費者注意,并應在簽約前向消費者解釋說明獨家代理情況下的消費者義務。在消費者未了解獨家代理關系中的權責義務情況下,不得強制或誘使消費者簽訂“獨家代理協議”。
交易各方對“獨家代理”關系發生爭議的,應以相關司法裁決、解釋為準。
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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