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有什么(簽了入職
問題:有些用工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糾紛時主張員工入職時填寫的應聘、入職登記表就是勞動合同,這種說法是否成立?
解答:入職申請表、登記表通常不具備法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不能等同勞動合同。
01 浙江–【(2018)浙02民終1461號】
勞動者應聘登記表雖載明工資約定、工作崗位、工作性質等,但其主要體現的是勞動者的基本就職信息,如尚未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
02 四川– 【(2018)川01民終642號、(2018)川01民終3941號】
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署的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內容的書面材料(如應聘登記表、聘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包括了勞動期限、勞動報酬等內容,并按該內容實際履行的,應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也即判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書面文件是否為勞動合同,除考查該書面文件形式外,重在考查該書面文件的內容是否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基本內容,尤其應考查是否具有相關勞動者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等與勞動者基本勞動權利密切相關的內容。
03 廣東–【(2019)粵03民終858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故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并不限于特定版本的《勞動合同書》,認定一份書面的文件是否屬勞動合同,取決于該書面文件是否體現了雙方已就建立有法律約束力的主要勞動權利義務條款達成一致。勞動關系的主要權利和義務規定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該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該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是“應當具備”的條款,第二款對上述第一款規定的條款更表述了“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故可以認定該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項到第(八)項內容屬勞動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
本案的《入職申請表》是一頁的表格,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由勞動者填寫,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工作經驗、教育機構、家庭成員、能否出差、填表人申明和入職培訓信息。第二部分由用人單位填寫,包括入職時間、所屬部門、職務、試用時間、試用期工資、轉正后工資。故從上述《入職申請表》的內容看,勞動者個人填寫的內容雖然可以認定表達了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意見,但并未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故不構成向用人單位發出的要約。而由用人單位填寫的部分雖然包括入職時間、所屬部門、職務、試用時間、試用期工資、轉正后工資,但也僅僅是表明了用人單位愿意與勞動者在上述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雙方實際上并未經過協商達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主要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具有約束力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該《入職申請表》不屬書面的合同。
04 廣西–【(2017)桂01民終1136號】
勞動者已填寫《入職表》《轉正申請表》的,可否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已經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主張《入職表》和《轉正申請表》已包含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認為這兩張表已經屬于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入職表》和《轉正申請表》并沒有載明用人單位名稱、勞動合同期限、報酬待遇、社會保險、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基本內容,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基本要件。用人單位以此主張不應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05 陜西–【(2019)陜01民終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時所填寫的入職登記表雖然有工作崗位及工資標準等事項,但工資標準為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填寫并簽字,未有勞動者簽字確認,不能因此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合意。故用人單位提交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以及《轉正申請表》,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且不具有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不能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