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監管和稅難題 說透跨境電商未來走向
那么,未來整個跨境電商監管模式會往哪個方向走?是收緊還是放松?跨境電商還面臨哪些難題阻礙發展?日前,在2017中國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峰會跨境電商行業新布局分論壇上,海關總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蘇鐵這對這些問題談及其對跨境電商法律制度的看法。
(海關總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蘇鐵)
以下為海關總署研究中心副主任蘇鐵演講精選:
一、跨境電子商務地位
跨境電子商務伴隨著國際產業鏈、供應鏈的深度融合,逐漸成為全球化時代下的新藍海,撬動國際貿易格局的新力量。
在中國,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新業態,順應了“互聯網+”的行動計劃,契合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已成為當前創業創新和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手段。金融危機之后,內外因素疊加,我國外貿發展面臨的困難和挑戰前所未有。相比傳統貿易的研究形勢,跨境電商可謂異軍突起,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增速十分明顯,為我國外貿“穩增長,調結構”鞏固貿易大國的地位做出了貢獻。
中央也高度重視跨境電商的工作,國務院多位領導也提出了要著眼長遠,將跨境電商作為未來競爭的制高點。所以,對新業態的理解,可以說是化解很多困難和貿易最根本的前提。
為落實中央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海關和相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支持跨境電商的健康有序發展。但是,跨境電商作為新型貿易主題類型,貿易結構、特征比較獨特,給貿易制度和海關監管制度帶來很大的挑戰。
二、跨境電子商務的特征
那么,跨境電商給海關監管制度帶來了哪些挑戰呢?可能需要從跨境電商的特性說起。
實際上,跨境電子商務的主要挑戰無非是因為它基于互聯網發展而來,它獨特的行為模式區別于傳統的交易模式,主要是交易無界化、流程無紙化、主體虛擬化、高度信息化,伴隨著貿易碎片化等特征。
而跨境電商所涉及的公共政策范圍也非常廣泛,包括貿易、運輸、安全等方面,參與包括商務、稅務、交通運輸、郵政等各個部門。
三、這個特征會產生什么樣的問題?
從問題導向介入,回應當下社會各界對海關管理跨境電商的關切。在進口方面,從去年的“四八”新政談一些問題,在出口方面聚焦于出口結匯等方面的考慮。
首先,海關需要做的是要持續完善海關相關法律制度,保障電商企業的合理訴求。而在法律方面,海關法制的核心問題就是要定位和解決海關管理相對人的問題,在現有的跨境電子商務海關法律制度中,關于相對人的定義雖然是明確的,但其主體權力在某種意義上比較模糊。
(編者注:管理相對人是指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組織和個人,即法律關系中的對方當事人。)
以海關26號公告為例,其第20條對“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企業” 、“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等四個概念進行了定義,通過行為描述和作用闡釋等方法,界定了各個主體的范疇。
然而,四個主體除電子商務企業之外,其他均以服務為主。從范圍上看,相互之間有交叉,主要是由電子商務的性質所決定。
如電子商務企業,當它自身平臺開展時,本身就是平臺企業,如提供平臺服務,提供支付,提供配送,就兼具了平臺、物流、支付三重身份。
現在具體的條文主語直接使用四類名稱,容易將法律關系中權力義務的限定于實際實施的行為內容,而不容易區別。剛才講的四類企業行為,容易將法律范圍、權利義務限定于20條的條文中。
對跨境電商代理,以公告為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業務辦理和義務承擔的代理權利,公告出現過不同的表述,如電子商務企業及其代理人代扣代繳委托書等方式,也會由于不同的理解,減損規則的統一性和適應性。
這還是由于跨境電商的上位法缺失。因此當跨境電商參與平臺輔助法律沒有明確時,在范疇內要解決海關管理相對人,明確至少是四家相關的權力義務,海關作為中立權限就會模糊,相關矛盾就會集中在公告中,給社會造成不理解。
(編者注: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這是從法的淵源而言的: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
出口方面,2016年初國務院就決定在天津、上海等12個城市新設立一批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
目前來看,跨境電商出口貿易,特別是通過行郵快件出口的小微訂單都是由國內的小微電商發貨,數量非常大,增速快,但一直處于一盤散沙的狀態,沒辦法形成產業集聚效應,這時候電商企業也要集中上下游。采購發貨的流程,到一定程度時也會影響企業的效益,對專業分工有一定的影響,所以產業專業分工也非常影響,要有集合。
關于跨境電商出口方面一直面臨著解決退稅和結匯的問題,因此是舉步維艱。特別是用郵包快件進行貨物出境的這一部分電商企業,在海關退稅和結匯方面面臨著一定的問題,要做兩難的抉擇。
面對特殊的監管區域和結構,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我們知道退稅和結匯對中國企業意義重大,在當下尤其如此。可以是跨境電商出口的部分享受合理的扶持,和其他競爭對手站在公平的競爭舞臺上。
而出口區域整合和跨境電子商務的試點有不同的模式,但現在相比蓬勃發展的日子,相對好過的是保稅備貨進口,所以出口部分還是遠遠低于改革的預期。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促使海關跨境電商出口的政府早日落地實現法律化,是一項很重要的任務。
四、創新跨境電子商務海關法制的建議
(一)完善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立法。
如上所述,參與電商的各主體之間,存在著功能交叉、身份重合的情況。如果在具體的規范中,僅僅以民生作為法律主體,就很容易混淆商業的本質,降低海關的主導權,降低規范的作用,減損規范的合理性。所以立法應該從規范的合理性出發,確定是電商平臺還是主體企業,從而賦予相對的職責。海關相對人是行政管理對象,海關相對行為才是海關管理法要管理的課題。海關監管的對象是貨物貨品,所以這之間的關系必須平衡。
總的來講,確定電商立法的原則就是要遵循國家關于跨境電商立法的大前提要求,但要考慮跨境電商海關監管的實際,不脫離電子商務發展階段、市場環境、法律原則和國際慣例。所以,針對實際情況,我們要補充電商公共服務平臺的交易空白,這個非常重要。
(二)利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創新海關跨境電商出口貿易監管模式。
我們要培育集總采購,集中倉庫,連通物流的大型跨境電商企業,這是政府作為政策導向必須給予明確的。
我們認為,措施可以采用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復制推廣貿易多元化,讓區內企業開國內增值稅發票;二是放活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使第三方經營陽光化,使融資、退稅、結匯等方面可以綜合服務,將海量的碎片化貿易化整為零,提升所有電商參與的信心。
(三)科學合理設計稅收征管模式,回應社會各界的合理關切。
對“自用、合理”的東西進行破解,因為跨境電商的貿易性和自用很難合理區分,所以我們要重點放到按進境的商品價值批次征收,國外有類似的做法,比如說美國,在200(元)之內就設為簡化稅制,而其他就是要有層次區分。
要深化稅制的綜合性改革,就要把行郵中的50塊錢稅額減掉,讓貿易更加公平,因為它以前是手工單;包括行郵碼的條碼推廣,都把很多商品信息集合在里面。
附:海關總署監管司業務專家白曉東對海關監管四種模式的解析
1、一般出口。一般出口的定義和適用范圍是“指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電商出口商品分批運送,海關憑清單核放出境,定期為電商把已核放清單數據匯總形成出口報關單,電商并此辦理結匯、退稅手續,并納入海關統計。貿易碎片化的問題就解決了,但海關品種復雜,我們解決了出口模式。
2、特殊區域出口。特殊區域出口就是電商把整批商品按一切貿易保管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實現退稅,對已入區退稅的商品,境外網購后,海關憑清單核放,出區離境后,海關定期將已放行清單歸并形成出口報關單,電商憑此辦理結匯手續,海關納入統計。
3、直購進口。指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平臺與海關聯網,境內個人交易后,憑借或相關企業將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等傳輸海關,記住數字“3”,是進出口都是三單,市海關將交付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與申報信息進行比對,按照貨物征稅,并納入海關統計。雖然是按貨物退稅,但是按個人物品監管。而且3月17號商務部發言人說國務院的規定政策是長期穩定,暫按個人物品監管,按貨品征稅。政策要保持長期穩定,直到《關稅法》出臺,《關稅法》由海關總署牽頭正在制定當中。
4、網購保稅進口。目前有十個城市可以享受,上海、杭州、重慶、鄭州、福州、寧波等十個城市享保稅備貨模式,占80%的比例。指電商將整批商品運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特赦的電子商務專區,向海關保管,海關建立電子商務電子帳冊,境內個人網購區內商品后,電商向海關申請清單,海關將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物流信息與清單進行比對,相符的海關按貨物征稅,驗放后帳冊自動核銷,并納入海關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