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起訴狀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
2、請求依法判決女兒 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女兒撫養費500元/月至18周歲;
3、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及相應債務;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 年 月 日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領取結婚證; 年 月 日生一女兒,名為 .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礎一般,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性格極為不合,夫妻關系漸行漸遠,目前雙方都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
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繼續夫妻關系將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令。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同居關系子女的撫養糾紛如何處理?
同居關系子女應屬于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所以,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各自承擔撫養費,并按照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支付孩子撫養費,直至孩子成年。
同居關系不是一種正常婚姻形式,雖然有時候的確是按照合法婚姻對待的,但畢竟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總歸是有所欠缺的。
篇5:解除同居關系起訴狀
解除同居關系起訴狀
解除同居關系起訴狀
原告:鄒xx,男,漢族,xxx年9月7日生,身份證號碼:,住新建縣某鎮某村,聯系電話: ,,,,6
被告:徐xx,女,漢族,xxxx年5月5日,身份證號碼:,住萬載縣某村某茅村某組。電話: ,,,,,,,,6
訴訟請求
一、請法院判決被告返還被告彩禮元及黃金飾品6000元合計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xxx年農歷初八,原告經媒人介紹認識被告,雙方按農村傳統習俗在見面時即談結婚事宜,原告給了被告金項鏈金戒指金耳環合計6000元,嗣后一次性給被告現金元,一個月后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被告一直拖延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后被告經常無理取鬧,經常毆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兩次,私自將家中家電家具摩托車及值錢的東西都變賣,與原告父母也經常吵架,經常離家不歸。xxx年2月份,被告離家不歸至今。原告認為被告的種種行為有騙婚之嫌,致使原告為其耗費錢財且精疲力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法院應予以支持”的規定,原告為此訴請法院依法判決,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萬載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夠訴請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關系是指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損害的“非法同居關系”。未婚男女沒有辦理婚姻登記的同居關系,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法律不予保護,也不予禁止,當事人不能訴請人民法院解除這種同居關系。但是,無論是前面所說的“非法同居關系”,還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護的“同居關系”,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篇6:子女撫養費糾紛起訴狀
原告:XX
法定代理人:XX
被告:XX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元;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涉訴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兒子。xxxx年7月25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XX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5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5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又沒有固定生活來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原告生母故起訴至法院,于xxxx年11月15日經XX法院(xxxx)X民權初字第X號判決,判決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500元,從xxxx年9月3日起給付至原告年滿18周歲并高中畢業時止。然而判決書下來后,被告拖欠9月份至11月份的撫養費,xxxx年1月至xxxx年6月的撫養費被告也從未給付原告,經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協商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撫養費元(21個月×500元),并支持原告訴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年XX月XX日
相關法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會議紀要12、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應適用的標準。在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時,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篇7: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上訴狀
原告:※※,女,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被告:※※,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平均分割無錫市※※新村90-702室房產;
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共同為無錫市※※人家27-124房屋支出費用的一半,計¥.6元;
3、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元(自2008年4月至2012年9月,按¥375元/月的標準計算)及房租(2012年10月起至第1項請求中的房產實際分割時止,按¥375元/月的標準計算);
4、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5000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2002年相識,于2003年9月開始共同生活在一起。2005年8月以被告※※的名義購置無錫市新區※※人家27-124房屋一套,同時辦理了房屋貸款,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并對該房屋進行了簡單裝修。2006年初雙方又購買了無錫市※※新村90-702房屋一套,登記在二人名下。
2008年3月7日,雙方不和,遂簽署協議一份,明確了無錫市※※新村90-702房屋的處置方案。同時約定原告搬離該房屋,由被告按房租標準750元/月的一半作為對原告持有該房屋一半產權的有償使用費向原告支付房租。
2008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至今未歸還。
現原被告雙方各自組成家庭,故希望能分割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以維護原告的權益,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無錫市※※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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