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反對家暴,你該知道這些!
冷暴力、威脅、恐嚇
毆打、傷害
……
家庭暴力
已成為影響家庭成員
身心健康、家庭穩定、社會和諧
的重要因素
對一切家庭暴力說不!
本周六,11月25日
是聯合國確立的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
也被稱作“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
關于家庭暴力,你需要知道以下這些事:
向一切家庭暴力說“不”!
01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規定,家庭暴力也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冷暴力”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不管有沒有造成實質后果,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屬于違法,受害人就可以報警。
02
警惕“以愛之名”的家暴
施暴者常常利用示弱、示愛來操縱受害者的心理和行為,讓對方產生自我懷疑和情感依賴,最終讓受害者自暴自棄,喪失希望,完全被施暴者控制。
03
任何理由都不是家暴的借口
施暴者往往會對自己的暴力行為提出各種辯解。實際上,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04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
一般來講,只要發生家暴行為,就能說明施暴者無法合力控制和處理情緒。因此受害者在第一次遭受家暴時,就要及時采取措施,向施暴者說“不”,一次次的遠離只會讓施暴者愈演愈烈。
05
家暴會發生在任何家庭
家暴可能發生在任何家庭。一個人是否舉起拳頭,不取決于他的學歷、收入、職業等外在。實際上,高知人群的暴力傾向更加隱蔽,此時及時取證和驗傷就更為重要。
06
家暴不是家務事
家暴不是“夫妻吵架”“教育孩子”,它是人身傷害,即便披上“家”的外衣,其暴力的本質不會改變。
07
目睹家暴,孩子也會受傷害
遭受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都會使孩子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會受到很大傷害,甚至產生一種“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
08
男性也會被家暴
雖然家暴受害者多為女性,但在家庭暴力中,施害者和受害者沒有性別限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等行為,也使得一些男性受到家暴的傷害。
遇到家暴應該怎么做
1、報警。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有關家暴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就近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的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3、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受害人還可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發生地人民法院提交《人身保護令申請書》和遭受家庭暴力的相關證據,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保護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尋求臨時庇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到政府設立的臨時庇護場所獲得臨時生活幫助。
5、申請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6、撥打熱線電話。可以撥打婦聯組織的“”維權熱線尋求幫助。
7、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夫妻一方遭受家暴可以起訴離婚并主張損害賠償。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副本和相關證據。
離婚時證明對方家暴可提供以下證據,收集證據途徑應合法:
(1)悔過書。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文書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2)報警記錄。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警方有出警記錄可以證明對方家暴。
(3)醫療診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治療時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
(4)書證。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并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么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么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當然也可以采取律師進行調查的方法。
(5)視聽資料。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
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6)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如果有目擊者,可以盡早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