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是否一定要授權委托書
不是必須有授權委托書才可以簽訂合同。即使沒有授權委托書甚至事實上沒有有效的代理權,只要客觀情況使對方當事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訂立合同的行為就有效。《民法典》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二、沒有授權委托書代理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而言,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處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無權代理中還存在表見代理的情況,此時被代理人的追認權可能就會受到相應的限制。在缺少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可視為是狹義的無權代理,即該合同并不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還需要其追認,合同才生效。
三、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權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委托授權,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托人將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托授權行為。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托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托授權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有關委托授權行為是委托代理的基礎,而委托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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