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匯總代開發票范圍!這份稅函值得學習
對上述代開發票申請,稅務機關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規定,應用金稅三期核心征管系統相關模塊,受理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在發票備注欄內注明“自然人提供應稅服務匯總代開”字樣,按照每個納稅人的實際收入分別確定其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且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應將納稅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二、自然人代開發票地點
自然人取得應稅收入(銷售不動產或出租不動產除外)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含匯總代開),由應稅行為發生地稅務機關受理;應稅行為發生在外省市的,由納稅人戶籍所在地稅務機關受理。
三、委托代辦代開發票
對納稅人委托其他人代辦代開增值稅發票的(不含匯總代開),代辦人出具委托人簽字蓋章的委托書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且申請資料符合相關要求的,稅務機關受理代開發票。
四、代開發票加蓋印章
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含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稅務機關需在發票全部聯次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納稅人不需加蓋發票專用章;自然人之外的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的,稅務機關可不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納稅人需在發票備注欄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由各單位按照附件式樣自行刻制,按照實際需求確定配發數量,按照上述要求規范使用。各單位應責成專人加強管理,避免印章丟失或被盜用。
五、優化服務與風險防控并重
各單位要本著務實便捷原則,不斷優化代開發票服務,對納稅人應稅收入超出營業執照所列經營范圍的,不得隨意拒絕受理代開;要對不法分子加強震懾,防范稅收風險,對申辦代開發票的納稅人和代辦人員(含匯總代開和網上申辦方式),辦理時均應先行驗證實名信息(委托代辦的委托方不需本人到稅務機關,但仍需驗證有效身份證件),對驗證不符的不得受理代開。在代開發票的同時,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對代開發票收入明顯不符合行業經營邏輯或存在其他風險疑點的,應暫停受理代開,立即移交相關部門開展風險核查并告知納稅人相關情況。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