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納稅差別
■定義
勞動合同,是雇主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為雇主在一定時間內從事某項或某些工作,雇主以工資、薪金的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報酬。
■稅務處理
提供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領取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對非營業活動列舉了四種情形,其中第(二)項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個人所得稅法及《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5〕205號)規定,個人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勞務領取工資報酬時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本單位或者雇主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綜上所述,個人為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但領取工資、薪金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定義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一項或幾項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通過價格衡量勞動者完成的勞動量,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以勞務費的形式支付。
■稅務處理
簽訂合同繳納印花稅,提供勞務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領取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訂立經濟合同需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其中,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勞務合同若涉及上述列舉的內容,則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增值稅或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提供交通運輸、建筑、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勞務和行為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后,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電信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43號)規定,將原繳納營業稅的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其他原營業稅稅目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改為征收增值稅。
隨著“營改增”范圍的擴大,原繳納營業稅的勞務項目逐漸減少。目前,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主要有建筑(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金融(借貸)保險、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除有形動產租賃外資產租賃業及其他沒有實行“營改增”的服務業)以及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等。
也就是說,按照上述政策規定,除殘疾人個人提供勞務、未達到起征點的應稅服務,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免稅的勞務外,個人提供勞務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并同時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