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今天佰佰安全網來給大家介紹下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指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
1、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相同之處: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就確立勞動關系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相通的,可以這樣認為,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準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們的相通表現在以下方面:
(1)合同的性質一致。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這類勞動者,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勞動者,在培養、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從確立勞動關系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一致的。
(2)主體的意思表達一致。簽訂就業協議的雙方在表達主觀愿望,意思表示真實、無強制脅迫這一點上,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主觀意思表達所處的狀態完全一致。
(3)法律依據一致。由于就業協議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協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錄用、接收之后,要有見習期(或試用期),最低勞動年限的規定,這與勞動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業協議應當遵循《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等有關規定,發生爭議糾紛,應依法解決。
2、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
(1)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勞動人事部門頒布的有關勞動從事方面的規章。而就業協議因目前無《就業法》,也無國務院頒布的有關畢業生就業方面的法規,因此只能適用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政策。
(2)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無欺詐、脅迫等手段,經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即生效。目前的就業協議除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外,尚需學校和簽證機關(人事部門)介入。
(3)內容不同。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詳細,而就業協議的條款就比較簡單,主要是畢業生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情況,愿意在規定期限內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如實向畢業生介紹本單位情況,同意錄用該畢業生等,另外還有一些簡單條款。
(4)適用的人員不同。勞動合同可以適用于各類人員。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有勞動能力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經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一經錄用都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就業協議適用的人群相對單一,只適用于高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
(5)簽訂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找工作過程中,落實用人單位后簽訂的,就業協議的簽訂在學生離校前。勞動合同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訂立的。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工資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約定,可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注明,附后補充,日后訂立勞動合同時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最后,佰佰安全網友情提醒,畢業生對于每一份合同,都應該落筆要慎重,仔細研究相關條款,確認合理合法后再簽字;重點注意試用期及違約條款的約定;盡量不要在協議書中留下空白條款;對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要盡可能在補充協議中予以書面注明,并明確將來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此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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