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形態勞動者 勞動合同范本來了!
誰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網絡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法律關系依據哪些具體因素確定?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的勞動合同如何簽訂?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和書面協議訂立指引(試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6號,以下簡稱《指引》),附錄三種協議參考文本,分別是: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合同參考文本(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書面協議參考文本(以下簡稱書面協議)、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書面協議參考文本(三方)(以下簡稱三方書面協議),供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時參考。
哪些平臺企業應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簽約
如何界定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指引》明確:本指引所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是指線上接受互聯網平臺根據用戶需求發布的配送、出行、運輸、家政服務等工作任務,按照平臺要求提供平臺網約服務,并獲取勞動報酬的勞動者。
應簽約企業的范圍。《指引》明確:本指引所稱企業是指平臺企業和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平臺企業應當遵守行業管理規定用工,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合規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
個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的不適用。《指引》明確,一個人依托互聯網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不適用本指引。
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之間,根據法律關系性質分別簽訂勞動合同、書面協議,涉及第三方企業的,簽訂三方書面協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醫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國總工會共同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規定: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以下簡稱不完全勞動關系)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臺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
如何確認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如何界定勞動關系和不完全勞動關系?《指引》明確:企業要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綜合考慮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勞動紀律及獎懲辦法、工作的持續性、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與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
訂立的原則、形式和效力
訂立的原則。《指引》明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書面協議,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訂立過程的告知義務、知情權及說明義務。《指引》明確:企業要如實告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完成平臺網約服務有關的情況,有權了解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訂立勞動合同或書面協議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應如實說明。
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指引》明確: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由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采用紙質形式訂立的,由企業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采用電子形式訂立的,應當符合法定要件,企業要確保勞動者可以使用常用設備隨時查看、下載、打印完整內容。
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的約束力。《指引》明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書面協議具有約束力,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變更勞動合同、書面協議以及企業修訂與履行勞動合同、書面協議直接相關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
不得以誘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訂立勞動合同
禁止訂立減損勞動權益的勞動合同。《指引》明確:企業應當與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得以誘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等減損勞動者權益。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事項。《指引》明確: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涉及平臺合作企業的勞動合同。《指引》明確:平臺企業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由平臺用工合作企業招用勞動者并組織其提供平臺網約服務的,可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就保障勞動者權益簽訂專項協議或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向勞動者如實說明與平臺企業約定的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可將與平臺企業訂立的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專項協議作為訂立勞動合同的附件。
《指引》附件1的勞動合同,共29條內容,包括以下事項: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崗位)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及支付,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職業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雙方約定事項、勞動爭議處理、其他。平臺合作用工企業與新就業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用工合作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在附件1項下附錄了“用工合作協議參考文本”。
不完全勞動關系情形訂立的書面協議
訂立書面協議的時間。《指引》明確:平臺企業與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可以在勞動者注冊平臺個人賬戶時訂立,也可以在勞動者執行工作任務前訂立。
書面協議的主要內容事項。《指引》明確:書面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平臺企業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訂單推送與確認、報酬、服務時間與休息、職業保障以及協議的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委托提供人力資源服務不改變用工主體責任。《指引》明確:平臺企業委托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管理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作為第三方,與平臺企業、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協商訂立三方書面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其受平臺企業委托承擔的人力資源管理和服務職責。訂立三方書面協議,不改變平臺企業應當承擔的用工主體責任。
《指引》附件2為書面協議。書面協議共30條,主要內容事項為:主要權利義務,服務訂單推送與確認,報酬及支付,服務時間與休息,職業保障,協議的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雙方約定事項,爭議解決,其他。
《指引》附件3為三方書面協議。三方書面協議共34條,主要內容事項為:主要權利義務,服務訂單推送與確認,報酬及支付,服務時間與休息,職業保障,協議的履行、變更、解除和違約責任,各方約定事項,爭議解決,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