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我們在進行購房的時候,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會簽訂一個購房合同。當購房合同簽訂之后,我們對于購房合同的原件我們都是會保護的很好的。那么這種購房合同的復印件,有法律效力嗎?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購房合同被復印有用嗎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購房合同被復印有用嗎
購房合同復印件沒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明確列舉了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該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表明,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優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慮復制件或復制品。
二、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補充合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后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合同中與原合同有沖突的地方,補充合同的約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沖突部分以補充合同為準!
法律依據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三、購房合同補充協議的陷阱
購房合同補充協議陷阱:補充協議效力大于合同條款
補充協議原文:若本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關規定有抵觸,則以本補充協議規定為準。
點評:有關法規規定,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據此,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效力從大到小的順序依次為:現場簽約條款第一;標準合同條款第二;開發商單方提供的補充協議、以及填充條款第三。
結論:補充協議所設格式化條款,效力大于非格式條款(標準合同示范文本),違背了法律法規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