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前,這些事要說明白
之前,局妹為大家解讀了
前六條以及
第二章第七條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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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這條主要闡述的是
用人單位告知義務
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須如實告知勞動者這些
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6方面情況,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告知勞動者。
無論是勞動者是否詢問,用人單位都應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主動地如實告知勞動者。
1 ·工作內容
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等。勞動者詳細了解了可能從事工作的內容,才能判斷自己能否勝任工作。
2 ·工作條件
包括勞動場所和設備、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等。勞動者詳細了解工作條件,才能判斷自己是否適合該工作,是否能承受。
3 ·工作地點
是指勞動者從事工作的工作場所,應是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地點。勞動者確定了從事工作的工作場所,才能判斷自己上下班的在途時間,以及其他上下班的成本。
4 ·職業危害
是指從事該工作可能對人身造成的損害。勞動者必須了解在防護的前提下,自己擬從事的工作可能造成的職業危害,才能決定是否工作。
5 ·安全生產狀況
是指以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情況和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勞動者從事工作必須了解安全生產狀況。
6 ·勞動報酬
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最基本的需要就是獲得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有義務告知的其他條款
除了上述的六方面情況,勞動者還可以要求了解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其他情況。
勞動者要求了解的情況,必須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對于與勞動合同無直接關系的情況,即使勞動者要求了解,用人單位也無義務告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就是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解除、終止直接相關的情況,最重要的是與勞動合同履行直接相關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列舉的只是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需要了解的一般情況,每位勞動者的情況不同、關注點不同,可能要求了解的情況也不相同。所以,《勞動合同法》在列舉六種用人單位必須主動告知勞動者的內容后,規定了“兜底”條款,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
這些情況 勞動者須如實說明
在主動告知以及有義務告知的用人單位有關情況的同時,單位又有權了解勞動者哪些情況呢?
用人單位有權利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建立勞動關系,是長期合作的關系。用人單位需要通過找到勝任工作、并適合長期合作的勞動者為其提供勞動,并取得經濟利益;勞動者需要通過找到工作環境較好、待遇較好的用人單位獲取勞動報酬,從而實現自己的價值。因此,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都會盡量地了解對方的情況,以判斷是否要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由于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可以選擇是否與對方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是其招用勞動者的前提,是其基本權利。與用人單位這一項權利相對應,勞動者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在用人單位詢問時,勞動者必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
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是指勞動者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的情況。
健康狀況包括勞動者身體是否健康,有無疾病或者不適宜用人單位工作的身體方面的問題。
知識技能包括勞動者掌握的知識(文化程度)、掌握的勞動技能(職業資格證書)等。
工作經歷包括勞動者工作過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和擔任的職務,以及此前曾經取得的工作業績等。
如不如實告知 合同可能無效
所謂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將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實向對方說明的義務。告知應當以一種合理并且適當的方式進行,要求能夠讓對方及時知道和了解。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都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真實的情況,不能欺騙。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虛假信息,將有可能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
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虛假學歷證明;用人單位未如實告知工作崗位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等,都屬于本法規定的采取欺詐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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