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法釋界】未續簽租房合同卻繼續租住,租金怎么算?
引言
租房時,很多房東和租戶往往只簽一次租賃合同。等合同期滿,租戶想要續租時,雙方不再重新簽新的合同,還按原來合同的約定交租、收租。如果合同到期,租客仍租住在房屋內,超出租賃期的房租怎么算?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30日,房主萬女士與租戶艾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艾女士租用萬女士的房屋,押金500元,租賃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
合同期滿后,艾女士繼續租賃該房屋并再次與萬女士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為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
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再次簽訂合同,而艾女士繼續租賃該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23年6月30日。
2023年7月8日,艾女士未提前告知萬女士自己不再租房的消息后,搬離該房屋。
后萬女士將艾女士起訴至安寧市人民法院,要求艾女士結清2019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房租600元、2023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房租160元,還有剩余未繳清水電費130元、垃圾清運費470元、水電費96.65元。
經法院判決,由艾女士支付萬女士房租、垃圾清運費、燃氣費、水費、電費共計296.15元,駁回萬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本案中,萬女士與艾女士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因雙方簽訂的第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萬女士主張租金的期間并非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其要求艾女士支付該期間的租金600元,沒有事實依據,故不予支持。
而雙方簽訂的第二份《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于2022年3月30日屆滿。租賃期限屆滿后,艾女士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且萬女士未提出異議。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艾女士在2023年7月8日搬離該房屋,因萬女士與艾女士已于2022年4月1日后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系,故萬女士要求艾女士支付2023年7月1日至7月8日的租金160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艾女士應當支付萬女士該期間的房租。
針對萬女士主張的垃圾清運費470元、燃氣費19元、水費17.1元、電費130.05元,因萬女士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以上費用產生在艾女士租房期間,應當獲得支持。所以,扣除500元押金后,艾女士還應支付萬女士296.15元。
法官寄語
租房時,為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雙方最好在合同到期前協商一致,如果承租人繼續租住的,應當及時重新簽訂合同,不再續租的,應當及時歸還房屋,妥善辦理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