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業辦公房屋租賃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房屋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區,房屋建筑(大廈)的常用名稱為,房屋權屬證書或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記載的坐落為:。
(二)房屋建筑面積為㎡,房屋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根據房屋面積計算的款項均以本款約定的面積為計算基數;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建筑總層數為層,其中地上層,地下層,房屋在第層。房屋的現有狀態為【毛坯】【簡裝】【精裝】【 】。該房屋平面圖見附件1。
(三)房屋權屬證明或合法來源證明為【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 】(權屬證書或來源證明復印件見附件2)房屋權屬證明編號為;房屋【所有權人】【購房人】【 】的【姓名】【名稱】:;房屋【已】【未】設定抵押。出租人屬于轉租房屋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四)租賃房屋用途僅作為【辦公】【商業】【 】使用。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租賃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條 房屋租賃成交方式
該房屋租賃通過下列第【 】種方式成交:
1.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
2.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服務成交,機構名稱:,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明編號:;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信息卡號:。
3.。
第三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個月天(最長不得超過20年),免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個月天。出租人應于年月日前將房屋其附屬設施設備、等按約定條件交付承租人,同時雙方當事人簽訂《房屋交接驗收確認單》(見附件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的,自房屋交付完成時起,房屋的使用管理責任及發生的電費、等費用即均由承租人承擔。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交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等,雙方當事人應當對房屋和附屬設施設備、等進行交驗。承租人應當結清應承擔的費用,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房屋交接驗收確認單》中簽字或蓋章。
(三)租賃期滿,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至少提前【90】【 】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出租人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至少提前【90】【 】日書面征詢承租人續租意見,同等條件下,承租人具有優先續租權,承租人不續租的,出租人有權將租賃房屋出租給第三方。
第四條 租金和押金
(一)租金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價:
1.按日計價,日租金單價為人民幣(小寫)元/㎡·日,(大寫)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
2.按月計價,月租金單價為人民幣(小寫)元/㎡·月,(大寫)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
3.按年計價,年租金單價為人民幣(小寫)元/㎡·年,(大寫)元整,合同期內租金總額為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
(二)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為:
第一期:年月日,(大寫)元整(¥元);
第二期:年月日,(大寫)元整(¥元);
第三期:年月日,(大寫)元整(¥元);
。
(三)雙方當事人選擇第【 】種付款方式。
1.銀行匯款
出租人賬戶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行:
2.其他:。
(四)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賃期限內單方面提高租金。
(五)押金數額為人民幣元(大寫:)。承租人應當于年月日前通過【銀行匯款】【】向【出租人】【】支付。押金可用于抵扣承租人應交而未交的租金、費用以及承租人應當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如果押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仍有權就不足部分向承租人追償。
(六)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租金、押金后,向承租人出具發票或收據。房屋租賃相關稅費【按照法定義務各自繳納】【 】。
(七)遇國家或本市出臺租金減免政策,雙方約定【遵照執行】【另行協商】【】。
(八)承租人首筆租金、押金遲延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出租人有權相應延后交付租賃房屋。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標準及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包括免租期),下列費用中由承租人承擔,其他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1)電費,單價為元/度;(2)水費,單價為元/噸;(3)停車管理費,收費標準為;(4)物業費,收費標準為元/月;(5)。
除上述費用外,如有其他費用,雙方根據有關規定各自承擔。如承租人墊付了應由出租人支付的費用,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承租人支付相應費用。如出租人墊付了應由承租人支付的費用,承租人應根據出租人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出租人支付相應費用;出租人也可以從押金中直接扣除該費用。
第六條市場主體登記
租賃房屋【能夠】【不能】作為注冊登記企業法人等市場主體或非法人組織的住所/地址。承租人有住所/地址登記需求的,出租人應在【合同簽訂】【房屋交付完成】【 】后日內配合承租人辦理登記手續,提供登記所需的應由出租人出具的材料。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作為市場主體或非法人組織住所/地址的,應在【退租簽訂《房屋交接驗收確認單》】【】前辦理登記遷出手續。
第七條 免租期及裝修
(一)雙方約定免租期的,免租期內承租人不需支付租金。
(二)承租人對房屋進行裝修的,應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及物業管理方的要求。
(三)出租人應配合提供承租人辦理裝修許可所需要的材料。
第八條 房屋使用及維護
(一)出租人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施設備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室內裝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房屋所在樓宇的物業管理規約,合理使用房屋,不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和擅自拆改室內設施設備。
(二)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飾裝修】【增設附屬設施】【增設設備】【】的,租賃期滿或合同終止后,上述約定事項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復原狀】【折價歸出租人所有】【無償歸出租人所有】【】方式處置。
(三)租賃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附屬設施設備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等原因損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修復。出租人應當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承租人可代為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維修、更換影響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相應延長租賃期。承租人自行負責的裝飾裝修,應由承租人自行修復。
2.因承租人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施設備發生損毀的,承租人應當負責維修、更換或承擔賠償責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該房屋從事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九條 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轉租房屋。
第十條 其他情況
(一)租賃期內出租人出賣房屋的,應當至少在出賣前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且不得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該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收到出租人書面通知后15日內書面回復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逾期未回復或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由【出租人】【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租賃管理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三)租賃期內該房屋被征收、拆遷或者的,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解除。
(三)因一方當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日的。
2.無權出租房屋的。
3.租賃房屋違反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強制性規定的。
4.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或不繳納應當由出租人承擔的費用,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日的。
2.欠繳各類費用達元的。
3.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4.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拆改變動、損壞房屋建筑主體、承重結構或擅自改變房屋內部結構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損害公共利益等活動或嚴重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七)合同依法解除的,出租人應在合同解除后日內退還已收但尚未發生的租金及費用。承租人應當在合同解除后日內搬離。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一)出租人違反第六條約定或者有第十一條第(四)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承租人有第十一條第(五)項約定情形的,應按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除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情形外,租賃期內出租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應至少提前日書面通知對方,按月租金的%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出租人應退還承租人已交納且未發生的租金及費用。
(三)出租人未按約定及時維修,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處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狀態,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產損失的,出租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有權向設備供應方等第三方追償;承租人損害公共利益和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或因不當使用行為導致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受損(自然損耗除外)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返還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約定時間交還房屋的,應按【逾期支付金額%標準】【】支付違約金。
(五) 。
第十三條送達
雙方當事人保證在本合同中記載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均真實有效。任何根據本合同發出的文件,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郵政快遞】【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對方。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變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義務導致送達不能的,對方當事人按照約定的通訊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有關行業組織、社會組織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特別約定
(一)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其中出租人執份,承租人執份,租賃登記備案部門執一份,房地產經紀機構執一份(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成交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中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簽訂書面協議進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合同的解除,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四)。
出租人(簽字或蓋章): 承租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時間:年月日
附件1
房屋平面圖
附件2
房屋合法權屬證明
附件3
房屋交接驗收確認單
本確認單適用于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交接時使用,雙方根據房屋實際狀況填寫,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確認。
項目(勾選)
□承租驗收 □退租驗收
分類
名稱
表底數
卡情況
各項費用
水費
現底數 已截至
□已交;□未交,現余數
電費
現底數 已截至
□已交;□未交,現余數
燃氣費
現底數 已截至
□已交;□未交,現余數
名稱
價格
已截至時間
備注
物業費
元/月
年 月 日
供暖費
元/月
年 月 日
車位費
元/月
年 月 日
物品
保修單
保修單張,保修電器包括:
遙控器
□電視個,□空調個,□投影儀個,備注:
門禁卡
□無□有:○未交付 ○已交付張,備注:
鑰匙
防盜門把,房屋把,其他把,備注:
智能鎖
大門 個,房屋 個,備注:
水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張
電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張
燃氣卡
○未交付○已交付 張
路由器
□無□有 個
光貓
□無□有 個
其它
名稱
數量
品牌/質地
型號
物品狀況
備注:
備注:
備注:
報修電話
電器報修電話: 物業電話: 自來水報修電話:
燃氣報修電話: 電力部門報修電話: 網絡報修電話:
出租人簽字(蓋章): 承租人簽字(蓋章):
交驗日: 年 月 日 交驗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