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起訴狀怎么寫,繼承訴訟時效如何認定
一、繼承起訴狀范文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被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原籍省縣,農民,現住省縣鄉村。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保護婦女合法繼承權,判令二被告返還應由原告合法繼承的全部財產,即所有遺產的三分之一。全部遺產清單附后。事實與理由:原告父親李,于年月日病故,死后留有住房四間,各種家具七件,皮襖一件及其他一些衣物和被褥。被告李、李兄弟二人,拉攏本家族一些人,以“嫁出的女,潑出的水”和“女人不是李家后人,沒有繼承權”為由,剝奪了我的合法繼承權,將原告父親遺留的房屋及其他財產變賣,然后分掉。
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不但分文不給,還多次咒罵原告,并毆打了原告。原告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在結婚后的7年里,每年送給父親500元生活費。不僅如此,在父親患病的一年多時間里,給父親買的食品、藥物,總計有800元。在父親病重的一個月時間里,整日住在父親家,伺候父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和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第二款還規定,“兄弟姐妹”同屬一個繼承順序,有平等的繼承權。據此,原告曾多次請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及鄉政府協助解決這繼承糾紛,但由于當地封建思想比較嚴重,某些干部受“重男輕女”和族權思想的影響,對此糾紛一直沒有取得處理結果。請求法院,依照事實和法律,確保婦女的合法地位和權益,判處李、李二人歸還原告應當繼承的合法財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我對父親李盡到了贍養義務,我的姑姑李可以證實。她住在省縣鄉村。我沒有繼承到應得的財產,并且遭到二被告的咒罵、毆打,有被告李的鄰居郭可以證實。二被告將李遺留的四間房屋賣掉,有買房人朱可以證實,他住在省縣鄉村。
此致法院起訴人:年月日二、繼承訴訟時效的認定繼承法規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1、關于訴訟時效,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就是說,繼承權訴訟時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規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規定。2、對于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其期限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的權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3、繼承法又規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時效,也就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另,繼承開始的時間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的時間是繼承開始時間,從此繼承權開始具有實行的效力。在繼承開始時,確定繼承人的范圍,確定繼承遺產的范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需要在這時認定遺囑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