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會議服務合同中含住宿餐飲費、旅游娛
問:酒店提供會議服務,簽訂的合同中包括了住宿費、餐飲費、旅游、娛樂服務,請問該如何開具發票?
答:酒店提供會議服務的同時提供住宿、餐飲、旅游、娛樂服務等,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項目的銷售額,在開具發票時不得將上述五項服務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和編碼》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或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開具,最好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具體理由品稅閣分析如下:
1、會議展覽、住宿、餐飲、旅游、娛樂服務屬于不同的應稅服務項目:
會議展覽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或者組織安排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它屬于現代服務業中的文化創意服務;
餐飲服務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活動,住宿服務是指提供住宿場所及配套服務等的活動,包括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的住宿服務。住宿、餐飲服務屬于生活服務業中的餐飲住宿服務;
旅游服務是指根據旅游者的要求,組織安排交通、游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它屬于生活服務業中的旅游娛樂服務。
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它屬于生活服務業中的旅游娛樂服務。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
2、這幾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政策不同:
A、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B、納稅人提供餐飲服務,可以單獨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以和會議費開具在同一份專用發票上分別2行開具,但餐飲服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購買方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C、跟餐飲服務一樣,納稅人提供娛樂服務,購買方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但要注意,按照財稅【2016】36號文的規定,娛樂服務的項目是列舉式的,并不是平時所說的所有的娛樂服務進項都不得抵扣。
D、納稅人提供會議展覽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開具專票或普票。但不是所有的會務費開具增值稅專票就能進行進項稅額抵扣。能否抵扣,要看具體用途。譬如用于培訓的會議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核算,可以抵扣進項稅額,而企業替客戶承擔的會議費用,在業務招待費中核算,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另外,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E、自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執行。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
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的,不能開具專用發票,但是可以開具普通發票。已經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不需要將發票追回換開后才享受免稅政策,可直接進行免稅申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再按規定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并開具普通發票。納稅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開具對應紅字發票而未及時開具的,可以先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應紅字發票應當于相關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到期后1個月內完成開具。在8號、9號公告發布前,納稅人發生相關應稅行為,可適用8號、9號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但納稅人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無法按上述規定開具對應紅字發票或者作廢原發票的,其對應的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稅政策。公告下發之后,納稅人應按照8號、9號公告等規定適用征免稅政策并開具和使用發票。
F、會議展覽服務屬于現代服務,因此不在疫情期間免征政策享受范圍內。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五期)》
【附】各地稅務機關相關問題答疑
1、2017年03年15日江西省國稅局:
問:一般納稅人委托酒店組織會議、培訓,酒店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名稱為“會務費”,另附清單列明餐飲、住宿、會務費等費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提供會務、住宿、餐費等服務,應按規定如實(如分項目逐筆)開具發票。取得未按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之三)》
二、關于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試點納稅人提供會議服務,且同時提供住宿、餐飲、娛樂、旅游等服務的,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將上述服務項目統一開具為“會議費”,應按照《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編碼,在同一張發票上據實分項開具,并在備注欄中注明會議名稱和參會人數。
會議中發生的住宿、餐費屬于與會務服務兼營的服務,應當分別算,適用各自稅目。
企業購入的餐費不可以抵扣進項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