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 | 商鋪租賃合同 店面租賃合同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文本相關條款中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示范文本原有內容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六、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商鋪租賃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號: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規定,就乙方租賃甲方商鋪開展經營活動,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商鋪情況
(一)商鋪基本情況
1.商鋪坐落: (下稱“該商鋪”)。
2.產權證編號: (見附件一)。
3.權利人: 。
4.建筑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平面圖見附件二。
5.商鋪使用性質: 。
6.甲方系該商鋪的 【房地產權人/擁有出租權的代管人/轉租出租人】。
(二)該商鋪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三、四中加以列明。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商鋪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商鋪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租賃用途
乙方租賃該商鋪作為使用。
第三條租賃期限
甲乙雙方約定,該商鋪租賃期為年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賃期滿時即終止,乙方需要繼續承租該商鋪的,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支付限期和方式
(一)雙方約定,該商鋪租金計算方式為: 。
(二)雙方約定,該商鋪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為: 。
第五條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一)甲、乙雙方約定,簽訂本合同當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商鋪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個月的租金,即人民幣 元(大寫: )。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二)商鋪租賃保證金的保證事項:
1.因乙方過錯造成該商鋪本身及相關甲方所屬設施、物品的損害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時的付款及相關違約責任。
3.乙方承諾在開展經營活動之前依照法律規定取得營業執照、相關許可證及審批手續,并嚴格守法經營。
4.乙方承諾在本租賃合同因租期屆滿而終止的,在合同終止以前辦理完成將相關營業執照、許可證等注銷或遷往他處的手續;其他任何原因終止的,則在終止之日起 日內辦理完成上述手續。
5.乙方應遵守的本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
6.乙方存在違反本合同任何約定的其它行為,導致應由乙方承擔的違約或賠償責任或其他費用。
7.本合同約定的由乙方承擔的其他費用。
乙方違反以上第3、4、5之承諾的,甲方有權全額沒收保證金;違反其他保證事項的,甲方有權直接將應由乙方承擔的金額在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沒收或扣除后不足以抵扣乙方應承擔的金額或甲方受到的損失的,乙方應承擔進一步的支付或賠償責任。甲方應在沒收或扣除保證金后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內補足保證金。
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收取的商鋪租賃保證金扣除應由乙方承擔的金額外,剩余部分應于乙方充分履行完畢全部義務后日內無息歸還乙方。
(三)租賃期間,物業管理費由方承擔。
(四)租賃期間,乙方使用該商鋪所發生的水、電、燃氣、停車、通訊、網絡、有線電視、餐廚垃圾及廢油處置,及其他與乙方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為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相關審批手續而進行的裝修、設置附屬設施及設備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其他費用承擔約定:
甲方承擔:。
乙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有權知曉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施工情況及使用該商鋪的實際用途。
(二)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該商鋪的房地產權證。如果該商鋪屬兩個及兩個以上權利人共有的,則須出示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由全體共有人作為出租方簽訂本合同。
(三)甲方必須配合向乙方提供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相關審批所需的材料,并確保其真實有效。
(四)如甲方是該商鋪的擁有出租權的代管人,應向乙方出示證明其有權出租該商鋪的相關權利人的書面授權材料;如甲方是該商鋪的轉租出租人,應向乙方出示證明甲方的出租方同意轉租的書面授權材料,或由甲方的出租方在本合同上書面確認同意。
(五)甲方應于租賃期起始日前按附件三、四的標準向乙方交付該商鋪,交房時雙方應書面簽署《商鋪交付確認書》。
(六)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商鋪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應盡力減少對乙方使用該商鋪的影響。
(七)因甲方提供的商鋪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導致乙方或乙方的消費者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的消費者向乙方主張賠償的,乙方在賠償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八)甲方承諾該商鋪 【已/未】設定抵押。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義務
(一)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該商鋪,并根據約定的用途對該商鋪進行裝修,但不得破壞商鋪主體結構。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必須遵守裝修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和相關消防規定。租賃期限內,附件三、四所列的交房時已有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的維修、保養由甲方負責,交房后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的設施設備由乙方自行負責維修和保養,本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二)租賃期限屆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的權利。
(三)除本合同附件四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需向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四)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不得將該商鋪供任何人進行居住。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備案)而未核準前,不得改變約定的商鋪使用用途。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該商鋪,不得將該商鋪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商鋪進行交換。
(六)乙方不得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該商鋪,不得擅自移動或更改消防設施設備。
(七)本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合同解除符合本合同約定的,乙方應當及時將注冊于該商鋪的所有證照注銷或遷移。
第八條合同終止后的商鋪返還
(一)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有權收回該商鋪。其中,因租賃期限屆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終止的,乙方應在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或協商約定之日返還該商鋪;因其他任何原因終止的,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日內返還該商鋪。
(二)本合同終止后,乙方逾期返還商鋪的,甲方有權依照合同終止時租金的倍按乙方實際占用該商鋪的天數計收占用費。
(三)本合同終止后,乙方逾期天未返還該商鋪的,甲方有權進入該商鋪,對乙方未搬離的物品可放置他處保管,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返還該商鋪應當符合起租時甲方向乙方交付商鋪時的狀態標準。乙方自行設置的設施應在返還前負責移除并恢復原狀;乙方不便于移除或恢復原狀的,且經甲方同意而設置的,其所有權無償歸甲方所有;未經甲方同意而設置的,乙方應承擔由甲方恢復原狀的費用,但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五)乙方返還該商鋪應經甲方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第九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一)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
(二)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租金按乙方實際占用商鋪的時間計算:
1.該商鋪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商鋪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該商鋪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范圍的。
4.該商鋪非因甲乙任何一方過錯而導致的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該商鋪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6.在雙方均已積極配合向政府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最終未能取得審批部門同意的。但乙方此時不得擅自開展經營活動。
7. 。
(三)一方嚴重違約,非違約方依據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可行使解除權。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該商鋪的,逾期期間不計租金,租賃期從實際交房時起計,同時租期屆滿期限相應順延。
(二)該商鋪交付時存在缺陷,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的日內進行修復。
(三)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商鋪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四)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商鋪損壞,或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五)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商鋪的,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 )。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六)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元(大寫:)。若違約金不足抵付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甲方可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保證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則由乙方另行支付。
(七)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商鋪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限期恢復原狀。乙方逾期未予恢復原狀的,甲方有權代為恢復,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應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應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金額的%承擔違約金。其中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天的,甲方除主張違約金外,還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乙方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許可證及相關審批手續即開展經營活動,或因乙方違法行為收到政府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或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甲方除可全額沒收保證金外,還有權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十)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違約方可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合同。同時違約方應向非違約方按合同解除當時月租金的倍支付違約金,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1.甲方未按時交付該商鋪,經乙方催告后三十日內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該商鋪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或甲方交付的商鋪存在缺陷,導致乙方無法正常經營或危及乙方安全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關于該商鋪相關情況的證明材料及承諾存在虛假,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
4.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商鋪用途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商鋪主體結構損壞的。
6.乙方擅自轉租該商鋪、轉讓該商鋪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商鋪的。
7.乙方在收到甲方補足保證金通知后逾期 日未補足的。
8. 。
第十一條通知與送達
(一)本合同相關的通知或信息傳達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包括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甲乙雙方之間的通知或信息傳達,只要依照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地址及聯系方式發送快遞或電子郵件或短信、微信,即為有效送達。
(二)甲乙任何一方變更聯系方式的,需提前日通過原送達方式通知對方。未及時通知的,另一方按原方式發送通知或信息傳達的,視為有效送達,所導致的損害由該變更方自行承擔。
(三)除了以上約定的送達方式外,甲方對乙方的通知與信息傳達,亦可將書面通知張貼在該商鋪的門上或該商鋪內墻上,即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其他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委托代理人,有權代表合同簽訂方簽署本合同,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代表該方與對方就合同履行中的一切事務進行聯絡與溝通、接收與發送通知及相關信息。
(三)本合同未盡事宜或需要變更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甲方):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承租方(乙方):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附件清單:
附件一:商鋪產權證;
附件二:該商鋪的平面圖;
附件三:該商鋪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和要求;
附件四:現有裝修、附屬設施及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設施設備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