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期間房子賣出去了我還能繼續居住嗎?租
倘若我是一個承租人,租了房東的屋子,租期為3年,但是在履行租賃合同1年之后,房東把我租的這個屋子賣掉了,對于新的房屋所有人來說,能否基于物權所有權,而去要求我馬上搬離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買賣不破租賃”,新的房東必須要承受舊房東的義務,等待2年租賃合同屆滿之后,在不續租給我的情況下,才能夠要求我搬離房屋。
在租賃交易當中有這樣一句著名的法諺:買賣不破租賃,意思是指房屋因買賣導致所有權發生變動時不影響已經存在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房屋。換言之,房屋的新主人不能要求承租人立即騰出房屋,用一個公式來表示就是:買賣不破租賃 = 買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當然啦,“買賣不破租賃”只是一個原則,有原則必有例外,在司法解釋當中,有這樣的幾種例外情況:①當事人之間有約定;②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如果出現有這三種情況,是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
在《民法典》中,專門設置了專章的內容專門去講租賃合同的,即《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二分編典型合同的第十四章《租賃合同》,內容自第七百零三條至第七百三十四條。以下我整理了相關的法條及比較重要的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租賃合同登記對合同效力影響】
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合同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賃物的免責】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的維修義務】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租賃物的維修和維修費負擔】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的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條:【轉租期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推定】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條:【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償權】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條:【租賃物的收益歸屬】
在租賃期限內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的租金支付義務】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出租人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條:【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條:【承租人對拍賣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妨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賠償責任】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法律后果】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時承租人的解除權】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條:【房屋承租人死亡時租賃關系的處理】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租賃物的返還】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租賃期限屆滿的續租及優先承租權】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