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出租方能否要求繼
基本案情:
原告江女士系一家大型教育培訓機構的負責人,多年前她從一家科技企業手中租賃了一片空房作為教培基地使用,年租金50萬元。剛開始的幾年,由于市場行情好,加上經營有道,江女士確實賺了些錢。近來一段時間,因為新冠疫情和“雙減”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江女士的教培事業逐漸走起了下坡路??嗫嘀螖翟潞?,江女士實在無能為力,于是她想到了提前解約。五年的合同還有兩年才到期,江女士要提前解約,對方自然不答應,遂引發訴爭。
庭審現場:
庭審時,對于本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到底能否提前解除,各方爭執不下:原告認為,疫情和“雙減”政策的接連出現,屬于重大情勢變更,原告因此無法經營,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被告認為,合同還有兩年才到期,原告提前解除合同于法無據,不同意提前解除,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合同。
法院裁判:
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原告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訴請。
律師觀點:
江蘇斐多律師事務所路恒飛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的除外。這里的不適于強制履行的債務標的,顯然包括房屋租賃行為。因為按照通常理解,房屋租賃市場來去自由。說白了,就是我可以租,也可以不租。你不能說人家不租了,你還要強迫人家租,天底下沒有這樣的道理!此外,房屋租賃合同作為繼續性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具有相當程度的人合性。在雙方已經形成訴爭,彼此毫無信任可言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既無現實可能,也無法理依據。有鑒于此,對于法院的如上判決,筆者表示贊同。
路恒飛,專職律師、合伙人,具有十年以上律師執業經歷,長期專注債務追索案件的辦理,對“治賴”、“抓賴”有一定的研究,百萬以上成功案例較多,代理過的案件曾被最高法院提審改判勝訴。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債務追索(包括各類借款、工程款、貨款清收等)、婚姻繼承、交通(工傷)賠償等。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