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賠償金的個人所得稅
一、解除合同賠償金的個人所得稅
對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能否扣除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如下:
(1)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比如某地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元,則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在元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注意這里是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而非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一字之差,結果截然不同。
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后,一旦在合同時間內解除了合約,也許合同內也規定了,需要付一定的違約金進來賠償。因為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合同時限沒到就解除合同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如果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個人所得稅也是需要付的,當然也可以通過法律合法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補償金需要扣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年頒布的《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如果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按照稅后工資計算,就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所以認為認為經濟補償金應當以稅前工資為標準計算。
三、解除合同補償金的計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通過上文找法網小編對于解除合同賠償金的個人所得稅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