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后去了同行業真的要賠償嗎
簽署《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后從事同行業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后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競業限制補償金,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恢復擇業自由。
在未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用人單位未實際支付,勞動者依約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該競業限制條款也應屬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勞動者并不能以用人單位沒有約定或者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由而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否則仍需要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若已明確通知勞動者無需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勞動者可自由擇業,不再享受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