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別
一、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別
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就在與自己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單位工作。而簽訂用工協議的,是非正式員工,不能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不享受五險一金,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勞務用工由民法,經濟法調整,工資水平也沒有最低標準,由雙方協商決定。在與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注意是何種合同,避免企業打著勞動用工的幌子,實則與之建立的是勞務用工關系,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二、勞動合同可以簽五年嗎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
由于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系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愿。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簽訂期限。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預測,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并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三、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沖突嗎
用工協議算勞動合同,如果其內容符合勞動合同的要素,那其本質就是一份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用工合同是勞動合同,用工協議一般指勞務合同,廣義的勞務合同包括定做合同、承攬合同等提供一定勞務和勞動并交付成果的合同。以上就是由找法網編輯整理收集的關于用工協議與勞動合同區別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