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處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如果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而且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僅限于書面形式,法律不承認口頭約定形式的勞動合同。
如果企業方提出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員工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還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如果員工拒絕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若企業未行使勞動關系解除權,繼續與員工保持勞動關系,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在于員工,企業仍然要承當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義務。
如果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是企業的人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個人原因未與企業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企業方能夠舉證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其工作職責范圍的,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企業也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綜上所述,企業應該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及時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否則企業方要承當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若人事經理的高管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企業方應當舉證其具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職責,如簽訂書面勞動不屬于其工作職責,企業方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