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解讀:拖欠農民工工資逾期不付,將加付
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主席臺 國新網 圖
1月7日上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全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2019年12月4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明確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要求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行。
目前,全國有逾2.88億農民工。司法部在1月2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公布,2018年,全國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萬余件,同比增長7.6%。其中,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29.3萬件,同比增長2.4%。2019年上半年,農民工受援人次達28.6萬人次。
如何確保工資按時并足額發放,對拖欠行為如何追責,農民工如何避免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所導致的無法追討欠薪,是《條例》自征求意見至確定發布以來,較受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1月7日的吹風會上,上述問題均獲得了官方的回應解讀。
逾期不支付將加付50%以上賠償金
“農民工在全社會處于弱勢群體地位,打工收入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2019年12月4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說,“不僅要給他們提供進城打工的機會,同時要切實保障他們應有的所得。”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介紹,按照《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同時,《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李克強總理指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嚴重損害政府形象,必須堅決予以制止,他要求,各地要把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治理重點,明確責任限期清欠,對問題突出的要公開曝光,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嚴肅追責并予以懲戒。
本次出臺的《條例》對于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也予以了明確。王振江解讀稱,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條例》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用人單位需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對于農民工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導致被欠薪時無法取證的難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回應稱,《條例》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這一規定主要就是為了解決發生拖欠工資之后證據不足的問題。”
不僅如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還對書面支付臺賬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這一規定也有利于解決您所提出的產生工資支付爭議之后難以取證的問題。”芮立新說。
《條例》還規定,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單位將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也有權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投訴,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相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