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6個月,簽3年合同,合法嗎?
有聽友咨詢:剛找了一份工作,用人單位要求試用期6個月,簽訂3年的合同。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否合法?
內蒙古廣播電視臺《法治直播間》律師團、內蒙古超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劍鋒詳細解讀。
這個問題是很多剛入職勞動者特別關心的問題。正在求職或者初入職場的小伙伴想必對“試用期”都不陌生,那么,試用期究竟應該多長時間?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規定試用期期限嗎?
一起來看看勞動法怎么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特別提示: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其成立與生效。
以下三種情形,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
(3)非全日制用工。
特別提示:廣大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用人單位字用過之日起30日內就要為其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因此,試用期內的員工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于處在試用期的員工就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記者:王 莎、張 敏